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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建设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建设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规划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移交给市水利局。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与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咨询。
      (三)主管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的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市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主管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城市公交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建监察、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六)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行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镇建设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和指导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村镇基础没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主管全市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参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和指导全市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和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九)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指导和管理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房屋拆迁、房屋商品化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开发小区整体验收工作。
      (十一)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城市维护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宏观指导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经营管理,促进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
      (十三)综合管理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建设行业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综合信息网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的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年度城市维护投资计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各项计划的报批、立项及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的城建维护资金使用;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负责本系统统计报表工作;监督和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人事劳资教育科
      负责机关公务员、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劳动保险、人事档案和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管理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本系统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从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法制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和体改方案,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工程的建设和预、决算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含出租车)、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设施维护和游乐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城建行业、市政公用行业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建筑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本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建没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没施的建造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核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建设.监理、项目经理等资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竣工验收项目的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劳动安全检查;负责建没工业产品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计价管理;负责对来我市的外省市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参与国家和省在我市的重点工程建设。
      (六)房地产业管理科
      负责和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中长期规则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组织参与开发小区的整体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参与政府指导价和重置价的测定。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房屋交易(评估、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面积测绘、房屋登记发证、物业管理相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经纪人、成立和资质审核报批的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本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发展规划、相关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行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依法对全市村镇建设的测绘、规划、设计、建筑市场、建筑队伍资质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房屋产权产籍实施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镇建设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试点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工勤人员编制5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2名。